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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接待工作须知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案件当事人在检察诉讼阶段提出的下列申请,由检务管理部统一负责接待:

  1、申请阅卷

  2、要求听取或者书面提出辩护意见

  3、申请调取、收集证据

  4、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5、提交案件相关材料

  6、其它与案件诉讼程序相关的案件管理工作

  二、需要携带、出示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案件当事人到本院办理诉讼事宜的,请分别携带并出示以下证明原件,便于确认、登记。

  1、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携带: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4)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户籍材料等能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案件当事人需要携带:

  (1)本人身份证

  (2)能够证明本人系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存在直接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关于查阅、复制案卷

  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案件的案卷材料。申请阅卷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预约,也可以在工作日期间到本院直接阅卷。(注:诉讼代理人阅卷应提出申请,经案件承办检察官书面批准后方可阅卷。)

  本院全部案件卷宗材料均进行电子化制作,阅卷时将提供电子卷宗进行查阅、复制。本院保证全部电子卷宗与原纸质卷宗内容一致。复制卷宗所需纸张、光盘均由本院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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