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检察机关信访接待中心工作秩序,依法保障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机关实际,制定来访人员须知如下:
一、来访人员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接受安全检查,应将与信访无关的物品存入密码储物箱,不得携带信访材料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信访接待大厅。
二、集体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代表。
三、来访人员应听从信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喧哗,吵闹;未经允许不得照相、录音、录像,禁止吸烟,自觉维护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整洁、肃静。
四、安检合格后,来访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访客机取号按序等候接待,接到叫号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凭号进入接待咨询区。
五、来访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等内容,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来访人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如有下列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检察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贩卖、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扰乱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检察机关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骗,幕后操作他人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来访接待时间规定,在接待时间结束后应当自行离开或经劝导离开信访接待大厅。
八、来访人员发现接待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