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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20-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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