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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5-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高检发办字〔202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海事法院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为完善对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确定下列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海事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依法向海事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开展法律监督。

大连海事法院接受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青岛海事法院接受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南京海事法院接受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宁波海事法院接受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厦门海事法院接受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北海海事法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海口海事法院接受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监督;

上海海事法院接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法律监督;

天津海事法院接受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法律监督;

广州海事法院接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法律监督;

武汉海事法院接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法律监督。

需要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作出调整的,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听取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海事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引进、培养和配备专业人员力量,牵头建立健全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对海事法院监督案件涉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辖区的,其他人民检察院要给予支持配合。各海事法院要健全完善接受监督机制,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做好沟通协调,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落实调阅案卷等工作规定,形成海事审判、检察工作合力。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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