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0年起陆续成立多家公司,对外开展贷款中介业务。后不断招募人员扩大规模,从事“套路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该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合同、虚走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共非法放贷1400余次,从中获利1.2亿余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提起公诉的其余28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