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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业务统筹决策作用
时间:2024-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委员会履职尽责,就是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应当以检察履职践行对党忠诚,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首要任务履职尽责,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其职能作用发挥不应仅囿于案件审议,而应当通过议事、办案的方式全面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对检察业务的统筹、决策作用,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业务领域的落实,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刻领会党和国家对检察工作的要求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包括从政治上着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也包括从法治上着力,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以检察履职践行对党忠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检察委员会履职尽责,就是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应当以检察履职践行对党忠诚,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首要任务履职尽责,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

要牢牢把握各项检察业务在新时代新征程的前行方向。党和国家的意志通过特定的方式和程序转化为法律。检察委员会通过对法律的学习,牢牢把握检察履职的政治方向,引领各项检察业务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进。

要善于统筹各项检察业务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相较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部门法往往更为具体地体现党和国家在某些或某个特定领域的决策部署。部门法、单行法的制定与修改,往往体现党和国家对更具体领域的最新关切。司法解释、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仅仅体现对法律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也体现检察机关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对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具体落实。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既体现对法律、司法解释、工作类规范性文件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司法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检察委员会要深入开展学习活动,进一步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和映射,进一步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检察履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如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部署相关工作、采取相关举措。

科学议事办案,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环节的落实

讨论决定提请审议的案件和事项是检察委员会履职尽责的重要方式,检察委员会应当避免就案办案、就事议事,时刻牢记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引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展开,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检察环节落实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引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时刻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通过讨论决定提请审议的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一方面,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如果严格依据文义,只有前一类案件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后一类则主要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不仅仅是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决策过程,也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要将维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权保障作为必要的考量因素。例如:在侵犯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中,要依法从严把握不起诉的标准;对企业及企业人员的犯罪,要站在稳就业、保就业、保企业的角度,从有利于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考量;对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通过追赃挽损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决定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

通过讨论、研究、决定提请审议的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关的事项,统筹各项检察工作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展开,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一体履职。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关的事项,是领导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体现,主要涉及几大类别:一是涉及本单位某一业务领域重大、疑难、复杂工作。例如,进一步细化对于黑恶势力打早打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命案办理亲历性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调取程序和审查标准。二是涉及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如审议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实施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三是涉及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履职。纵向上,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办案履职、上级检察机关对辖区下级检察机关业务领导、业务指导类规范性文件。横向上,包括区域化一体履职,如京津冀基层检察机关就检察业务协同发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建立帮扶关系的对口检察机关签订的检察业务方面的文件。四是涉及办案业务中与其他平级机关工作衔接、联动。如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或联合开展补充侦查的工作机制。五是涉及检务公开或检察机关在业务上接受监督。如在办案中开展检察听证工作的程序规定。六是涉及以检察履职为主的社会治理工作,如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普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七是涉及与其他机关联合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如与“市民热线”联合推进接诉即办,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通过讨论、研究、决定与检察业务绩效相关的事项,实现检察管理工作现代化,统筹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和有效保障。检察业务绩效指标是案件质量评价的重要体现,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与检察业务绩效相关的事项是引领检察业务的重要抓手,是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路径。

一是有利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个检察环节的具体案件都是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检察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关乎检察履职成果,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不仅涵盖“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所有检察监督方式,而且通过正向和负向指标的设置进行价值引导。例如,设置“无罪”“撤诉”的负向指标,体现了“质量是生命线”的理念;与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方式指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二是有利于实现检察管理工作现代化,检察管理工作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研究、决定与检察业务绩效相关的事项时,应充分发挥分析研判、掌握动态、把握趋势、查找问题、研提对策、改进工作的作用,了解本院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哪些工作还有提升空间,哪些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本级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贴合度不高,哪些工作尚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此基础上,作出切实可行的部署,不断达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目标。

三是有利于对检察业务的齐抓共管,统筹推进“四大检察”贯通融合,引领各项检察业务科学发展。从指标设置上,2023年第二次修订后,更加凸显了统筹推进“四大检察”等工作的重要性。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与检察业务绩效相关的事项,使得某项、某类检察业务不再仅仅是某位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事情,更不仅仅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事,避免了条块分割,打破了条线壁垒,有利于各项业务的统筹协调科学发展,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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