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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学的基本内涵与研究对象
时间:2017-10-09  作者:仇振生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随着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发展,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扩张,刑事执行检察面临三个“前所未有”的挑战,迫切需要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的指导,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应运而生。鉴于刑事执行检察学尚处于先学科阶段,必须要对其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学的基本内涵和研究对象,扎实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基础。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学、基本内涵、研究对象

  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构建刑事执行检察学的基点,它决定和制约着刑事执行检察学学科体系的内涵和边界。因此,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学,首要任务便是在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阐明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学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执行检察学的基本内涵

  (一)刑事执行检察的概念

  刑事执行是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它兼具行政管理的属性。以诉讼而言,它是实现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重要手段;以行政管理而言,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我国刑罚的主要执行机关,对服刑的犯人有教育、改造、管理的职责,监管人员在劳动、奖惩、通讯、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直接对罪犯进行教育管理,这又是刑事执行行政管理的具体体现。[1]在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必须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确保刑事判决或者裁定能够得到科学、规范、完整的执行,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执行检察是从监所检察发展而来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业务。[1]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不断前进,刑事执行检察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职责权限不断增多。从最初的“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到“检察全国监所及犯人劳教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再到195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第五厅,也称监所、劳动改造监督厅,承担“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这一职责。[2]之后,在1979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厅。30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颁布,使得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相关的职权统一归口到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厅适时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二)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学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发展刑事执行法学

  一方面刑事执行检察学是刑事执行法学重要的研究内容。北京师范大学吴宗宪教授在其主编的《刑事执行法学》一书中专章讲述刑事执行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是保证刑事执行工作依法进行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刑事执行工作的质量、维护刑事执行对象——罪犯的合法权利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刑事执行检察学是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的有机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学促进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一直以来,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基础相当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实行传统的“重侦查、重审判、轻执行”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执行法学”的名称直到1990年才正式出现,作为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三大刑事法律学科之一的刑事执行法学,无论是研究人员与研究机构的数量,还是研究投入的数量和研究成果的数量,均大大少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学,能够促进刑事执行理论的完善和助推刑事执行实践的深入,一定程度上促进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

  2.有利于应对三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近年来,特别是2009年2月“躲猫猫”事件以来,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刑事监管场所发生的一系列破坏监管安全、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面临三个前所未有,即社会各界对监管执法特别是被执行人权益保障状况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涉及到的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执法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关注程度之高前所未有;监管事故检察应对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之大前所未有;中央领导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批示之多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为应对这“三个前所未有”的挑战,必须要建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新体系,解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理论问题。

  3.有利于改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学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准确理解刑事执行法律法规和正确对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1]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面,是保障刑事执行能够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虽然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对刑事执行监督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相对原则、抽象,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而且许多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刑事执行条款进行理解。因此,如何在抽象的监督条款和庞大的刑事执行业务中恰到好处的进行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准确理解刑事执行法律法规,恰当适用刑事执行检察条款,可以正确实施刑事执行监督,促进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化、法治化。

  二、刑事执行检察学的性质和特点

  刑事执行检察学是一门依附于刑事执行法学的、具有独特性的检察学分支学科。

  (一)刑事执行检察学依附于刑事执行法学

  刑事执行法学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侧重于研究刑罚执行问题的刑事法学学科,是刑事法学学科体系中的最后环节。[2]一般而言,刑罚执行问题主要包括刑事执行理论、刑事执行制度和刑事执行实践(具体包括监禁刑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财产性、生命刑执行制度等制度以及由此指导的刑事执行活动)。1949年,刑事执行法学主要以“劳动改造学”“监狱学”“监狱法学”等名称加以研究,随着这些学科的研究不断深入,第一本以“刑事执行法学”冠名的书籍《刑事执行法学》由张绍彦编写,1990年出版。此后,许多连续出版了一些以《刑事执行法学》为名或者带有“刑事执行法学”字样的书籍。2003年,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从此,刑事执行法学的另一分支学科或者研究领域——社区矫正,逐步形成。

  可以说,随着刑事执行法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研究内容的不断深入、研究体系的不断完善,也随着刑事执行的深入实践,刑事执行检察学逐步成长、成熟。一定意义上讲,刑事执行检察学从属于刑事执行法学,是刑事执行法学的一个微观研究领域。

  (二)刑事执行检察学是一门专门检察学学科

  刑事执行检察学属于检察学分支学科。检察学所要研究的对象是由检察制度规范体系所规范的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机构设置、权力配置、活动原则和保障机制等内容,要对检察制度及构成该制度的上述内容分别作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这三个层面的回答,既研究历史上的检察制度、现行的检察制度和未来的检察制度,又研究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检察制度。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研究自然是检察学的研究领域之一。同时,检察学基于不同的检察职能而进行的各种检察活动所形成的专门检察学,包括公诉学、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学、诉讼监督学、司法解释学等学科,在这些学科里面,包含刑事执行检察学这一门学科。[1]

  (三)刑事执行检察学有其自身独特性

  这是由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本身的独特性决定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包括对死刑、监禁刑、社区矫正、资格刑、财产刑等全部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活动的监督、对特殊刑事处遇措施即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等)[2],还包括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预防、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等,使得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具有“小检察院”的称号。这种称号显示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兼有其他检察部门的职责,从而决定了刑事执行检察学的构建不同于其他专门检察学,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三、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对象

  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搭建刑事执行检察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决定和制约刑事执行检察学发展的重要因素。

  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研究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3]因此,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刑事执行检察学必须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必须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内容。笔者以为,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和刑事执行检察活动。

  (一)刑事执行检察理论

  何为检察理论?著名学者龙宗智认为,检察理论,是对检察制度建设以及检察活动规律性的学理概括,是分析法律制度研究实际操作的思维工具。[1]具体到刑事执行检察理论而言,就是对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和刑事执行检察活动的理性化、系统化认识和概括。这里的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主要是刑事执行检察的基础理论,它是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性质、特点和规律的最基础的系统化概括,包括刑事执行检察学的基本内涵、性质和特点以及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权属定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组织机构等刑事执行检察基础理论问题。

  刑事执行检察权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关于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权属定位问题,有学者以为,刑事执行检察权是检察权的一种,是包涵了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的部分内容,但又具有自己独特性的第四种检察权,即刑事执行检察权。本文认同这种观点,理由有三:

  其一,刑事执行检察权具有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的部分内容,例如办理罪犯再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在监管场所和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等。

  其二,刑事执行检察权不局限于以上职能,还具有对刑事执行权(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权,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的行刑权)的监督职能,[2]保障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其三,刑事执行检察权不仅包括对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自办案件的诉讼监督,还包括对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诉讼监督,不仅监督诉讼法律关系,还监督行刑或监管法律关系。

  因此,在刑事执行一体化的背景下,有必要明确刑事执行检察权——作为一种独立检察权的权属定位,搭建好刑事执行检察学新体系的逻辑起点。

  (二)刑事执行检察制度

  刑事执行检察制度是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的静态研究对象,主要是对制度的解释或者诠释。刑事执行检察学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

  1.刑罚执行监督制度

  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监禁刑执行监督制度。这主要指与监督监禁刑执行有关的检察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监禁刑的机关为监狱和看守所,执行监禁刑的对象是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来看,监禁刑的执行监督仍是所有刑事执行监督中最重要的内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既要对监禁刑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禁刑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又要对监禁刑执行机关变更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二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还包括对一系列与社区矫正的适用和进行相关工作的监督,例如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监督、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监督、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终止执行监督。[1]随着行刑社会化的不断发展,一些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暴漏出来,包括针对异地收监、求学、异地监管以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监督,都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难点,也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的重点研究对象。

  三是其他刑罚执行监督制度。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增了许多职责,特别是考虑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发展,刑事执行检察也逐步归口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具体有:生命刑(死刑)执行监督的主体由公诉部门转移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资格性(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财产性执行监督等制度。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研究的重点。

  2.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制度

  刑事执行检察学除了研究典型的刑事执行监督制度以外,还要研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虽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不属于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但是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决定,这是伴随着刑事诉讼活动而产生的,而且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传统的职责之一。因此,对此类行为的监督也应该纳入到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对象,笔者以为,这应属于广义的刑事执行(即对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

  3.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制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权力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医疗及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变更执行、解除强制医疗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因此,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三)刑事执行检察活动

  刑事执行检察活动是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具体开展检察监督的活动。法律条款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2]要想把灰色的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和制度适用于不断变化的实践,就必须依靠具体工作制度的媒介,就必须有一个转化过程,这个转化过程就是刑事执行检察活动。换言之,刑事执行检察活动是将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和制度付诸实践、以达到确保刑事执行法律正确实施的动态过程。因此,刑事执行检察活动是刑事执行检察学的动态研究对象。

  刑事执行检察学研究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主要研究:

  1.转化过程

  一般而言,法律制度具有高度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如何将具有这种特征的制度付诸于具体的工作实践,往往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具体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来讲,为了便于实际执行者理解和执行法律规范,就要将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进行一定的转化,变为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刑事执行检察学就是研究这个转化过程,研究转化的过程有着什么样的规律,如何来进行转化等。

  2.转化效果

  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转化之后是否能够达到确保刑事执行法律正确实施的效果呢?这需要进行一个转化的评估,通过在具体工作制度执行前进行转化预评估,解决转化过程中的执行风险问题,从而找到最佳的转化方法和执行方式,确保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发挥出最佳的效果。

  3.转化过程中遇到的特有问题

  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为人民检察院重要组成部门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享有的刑事执行检察权必然属于法律监督权,刑事执行检察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然而,法律规定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中会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社区矫正检察中,对于异地执行收监的对象如何进行监督,是否需要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全程跟踪,还是由接受地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如何监督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刑罚变更执行,这些问题在现有的执法规范是没有具体规定的,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现有的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规定也是行不通的。因此,刑事执行检察学要研究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将这些问题的解决系统化、转化成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刑事执行检察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导向,利用刑事执行检察的基本原理进行指导千变万化的刑事执行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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