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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执行检察需细化工作机制
时间:2017-10-09  作者:宋晓凝 仇振生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对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强制医疗执行信息衔接不畅、执行活动封闭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实践中细化落实相应工作机制。

  建立强制医疗执行案件信息衔接机制。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信息平台,整合、获取执行信息,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即时沟通。同时,辅之以文书抄送制度,即法院、公安机关在向强制医疗执行机构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解决检察机关“执行信息获取难”的问题。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一是加强收治、管理活动检察。逐人逐案建立检察台账,掌握被强制医疗人的基本情况。在收治活动中,准确核查《强制医疗意见书》《强制医疗申请书》以及《强制医疗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是否齐全一致,查看对女性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检查是否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在管理活动中,着重审查被强制医疗人的准假证明,一旦发现请假超过法定时间或者法定间隔期间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立即督促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将其带回二是强化保护性医疗措施监督。保护性医疗措施是强制医疗执行机构针对在医疗和康复期间实施或者可能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被强制医疗人采取的约束、隔离等。如果使用不当,容易背离强制医疗的目的。检察机关应该重点关注,督促医护人员严格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密切观察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防止以此惩罚被强制医疗人。三是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医疗、监管以及解除强制医疗等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赴现场进行实地检察、审查强制医疗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与被解除强制医疗人、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查阅被强制医疗人名册、病历、诊断评估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情形,则采取递进式检察方式制发检察文书予以纠正。

  完善检察官约见谈话机制。在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适当位置建立检察官信箱,接收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其他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及时与要求会见的人员见面并听取其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与被强制医疗人谈话,应当有医护人员在场,并把握两个时间点:一是刚入强制医疗执行机构时,注意观察其言行举止,着重检察是否“被”强制医疗;二是解除强制医疗时,重点了解其康复情况,是否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仔细询问其家庭情况,是否有能力继续在社会上进行康复治疗。

  推动建立社会化救助体系。强制医疗的解除是执行程序的出口,对于经诊断评估符合解除条件的被强制医疗人如何“送”出去,是需要解决的难题。实践中,在探索建立强制医疗执行案件检察救助办法的基础上,应推动建立社会化救助体系,对于已经解除的被强制医疗人以及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果其家庭确有困难,应该发放医疗救助卡,在社会治疗、用医用药方面给予优惠,确保其康复治疗得以持续,避免因贫困而耽误治疗进而再度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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